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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 命 . 人 道 . 人 权 . -卢诚国- 女 性, 乃 全 人 类 之 母 , 与 全 天 下 男 性 一 样, 是 天 底 下 绝 对 不 容 忽 视 或 忽 略 的 中 坚 分 子。 然 而, 在 三 八 妇 女 节 特 别 彰 显 女 性 功 劳 与 权 益 的 当 天, 却 发 生 了 失 踪 少 女 徐 晓 芳 惨 遭 活 埋 的 恶 闻, 既 让 全 国 妇 女 义 愤 填 膺, 又 触 发 所 有 女 人 与 男 人 省 思, 如 何 真 正 捍 卫 及 提 升 妇 女 同 胞 的 人 命、 人 道 与 人 权。 联 合 国 在 1948 年 通 过 的《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》提 到“ 人 人 有 权 享 有 生 命, 自 由 和 人 身 安 全, 这 些 权 利 不 容 剥 夺。” 因 为 人 类 是 社 会 资 源, 人 命 是 无 价 之 宝, 任 何 人 不 得 随 意 伤 害 其 他 人 的 生 命。 人 们 固 然 应 该 尊 重 自 己 的 生 命, 也 必 须 尊 重 其 他 人 的 生 命 与 人 权。 因 为 只 有 具 有 自 尊、 尊 重 本 身 生 命 与 本 身 声 誉 的 人, 才 会 尊 重 他 人; 而 个 人 尊 重 他 人 的 生 命 与 人 权, 才 会 得 到 对 方 的 敬 重, 而 本 身 的 人 命 与 人 权 才 会 得 到 其 他 人 的 尊 重, 正 所 谓“ 敬 人 者 人 恒 敬 之”。 如 果 人 人 都 互 相 尊 重 彼 此 的 人 命 与 人 权, 社 会 就 会 出 现 一 片 祥 和, 每 个 人 的 人 命 和 人 权 都 有 保 障。 不 过, 社 会 从 来 都 不 是 那 样 理 想 与 美 好。 尽 管 一 般 社 会 上 绝 大 多 数 人 都 是 尊 重 本 身、 尊 重 他 人, 但 总 是 有 一 小 撮 人 为 了 本 身 的 自 私 利 益, 而 草 菅 人 命, 干 下 伤 害 他 人 人 身、 人 命 或 人 权 的 坏 事。 对 于 这 些 人, 则 不 能 像 对 待 正 常 人 那 样, 用 人 道 主 义 尊 重 他 们 的 人 命 与 人 权。 换 言 之, 不 能 不 加 区 别 的 采 用 人 道 主 义。 在 这 类 坏 人 当 中, 强 奸 犯 是 其 中 的 一 类。 强 暴 女 性 显 示 强 奸 犯 本 身 没 有 人 道, 因 为 他 们 会 杀 害 受 害 女 性, 或 至 少 使 到 被 强 奸 的 女 性 留 下 阴 影, 一 生 被 毁。 而 且 不 少 强 奸 犯 还 是 虐 待 狂, 用 惨 无 人 道 的 手 法 对 付 受 害 者。 例 如, 洪 美 凤 被 奸 杀, 强 奸 犯 还 用 尖 木 插 她 的 私 处。 有 的 强 奸 犯 为 了 消 灭 犯 罪 证 据, 不 但 杀 害 受 害 女 性, 还 企 图 消 灭 证 据, 如 王 丽 涓 被 奸 杀, 凶 徒 企 图 烧 尸 灭 迹。 强 奸 犯 不 论 是 否 有 杀 害 受 害 女 性, 都 是 完 全 没 有 尊 重 女 性 的 人 命 与 人 权, 因 此 不 能 和 他 们 谈 人 权 和 人 道 主 义, 也 不 能 让 他 们 享 有 和 其 他 人 相 同 的 人 权。 因 为 人 们 只 能 与 君 子 讲 人 道 和 人 权, 与 暴 徒 是 不 能 讲 人 道 与 人 权 的。 在 新 修 订 的 刑 事 法 令 之 下, 一 旦 被 告 犯 下 奸 杀 罪, 将 被 判 以 死 刑。 这 点 不 容 争 议。换 言 之, 一 旦 这 条 法 律 生 效, 奸 杀 女 性 而 被 判 罪 名 成 立 的 强 奸 犯 将 被 判 处 死 刑。 在 现 有 法 律 下, 被 告 必 须 面 对 两 项 控 状 : 强 奸 和 谋 杀。 例 如, 新 山 一 名 保 安 人 员 奸 杀 一 名 10 岁 女 孩。 他 在 法 庭 上 承 认 强 奸 罪, 被 判 20 年 监 禁。 主 控 官 还 得 再 控 他 犯 了 谋 杀 罪, 而 且 要 法 庭 判 他 罪 名 成 立, 才 可 以 判 他 死 刑。 强 奸 犯 而 没 有 致 受 害 人 死 亡, 最 高 刑 罚 是 监 禁 20 年, 或 再 加 鞭 刑。 这 可 能 不 足 以 对 其 他 潜 在 的 强 奸 犯 起 阻 吓 作 用, 甚 至 服 刑 的 强 奸 犯 在 刑 满 出 狱 后 可 能 重 犯, 令 其 他 女 性 受 害。 因 此, 有 人 提 议, 强 奸 犯 除 了 判 处 监 禁 之 外, 应 加 以 阉 割, 使 之 不 可 能 再 强 奸 其 他 女 性, 也 对 潜 在 强 奸 犯 起 阻 吓 作 用, 保 障 女 性 安 全。 不 过, 有 人 基 于 人 道 理 由 反 对 对 强 奸 犯 施 以 宫 刑, 因 为 他 们 认 为 这 种 刑 罚, 违 反 强 奸 犯 的 人 权。 而 且 支 持 这 种 看 法 者 包 括 妇 女 团 体 在 内。 不 过, 支 持 宫 刑 的 人 士 则 认 为, 只 有 对 强 奸 犯 不 人 道, 才 能 保 障 女 性 的 人 权, 才 是 对 女 性 的 人 道。 因 此, 应 否 对 强 奸 犯 施 以 阉 割 是 值 得 进 一 步 讨 论 的, 以 便 在 人 道 与 人 权 之 间 取 得 平 衡。
(星洲日报/言路版/六日谭/2004年3月16日/星期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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